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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骑自行车撞上施工牌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14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前进线路否合理的确认,主要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否合理。

网友咨询:

王二生前系由长城中学一级教师。9月24日上午8时20分许,王二按照校领导决定,骑自行车去单位加班,途径天水市籍河北路时,遇上摆放在道路南侧道沿下非机动车道内的施工提示牌,自行车卡住导致王二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2月13日,交警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但没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王二能否被确认为工伤?


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王哲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浦西、火车事故损害的,应该确认为工伤。根据该条规定,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确认为工伤。

王二再次发生的事故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情形不属于确认工伤范围。

王哲律师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写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递送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车祸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外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