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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10

政府如果要建筑一些新的设施的话,可能需要中用的土地不会比较多,这个时候会征收一些人的房屋或者土地用来建筑,同时也不会给大家一笔补偿款,但是如果补偿不到位,我们可能必须运用诉讼手段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拆迁人可否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1、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容许:

(1)规定了征地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征地时被拆迁人只能自由选择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约不成协议的,只能实施产权对调,被拆迁人无法自由选择货币补偿。

2、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附属物不具备独立国家用于性质,产权对调后无法独立国家用于。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拒绝也不相同。

(2)中止没法出租关系,意味着出租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接纳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中止已经存在的出租关系,自由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租用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无法因为拆迁而使原不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出租关系强迫解除的原则。

史西宁主任坚决为各位被拆迁人维权,京康律师将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委托的当事人制订好最佳方案、做好法律维权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为被拆迁户争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