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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师宋伶俐:与建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裁判规则整理汇总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30

6月25日下午17点,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21条裁判规则”。

本次自学会由建永6部领班律师宋机敏律师负责管理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

宋机敏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个非常最重要的环节,特别是环绕工程款的纠纷,很多时候都必须靠司法鉴定来判断,懂司法实践中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对工程人和工程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本次学习会,主要融合最高院的实际裁判案例,分析一下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则。

1、无备案印章,不具备鉴定条件

(2019)最高法民终1086号裁判书指出:铜业公司申请对加盖的印章真实性展开检验,但该印章没备案,不具备检验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印章真伪检验,也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但检验的前提是印章有备案。

2、未获取相反证据夺权检验意见的,法院可采信鉴定意见

(2020)最高法民终133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天公司主张其不不应分担案牵涉修缮费用,但未获取相反证据夺权检验意见的结论,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检验意见是司法裁判的重要参照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接纳,必须提供忽略证据才能推翻。

3、开工后才获得规费证,承包人无证据证明按照规费证核定费率交纳规费的,法院可说法检验意见

(2019)最低法民终3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建公司获得规费证的时间在开工之后,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规费证核定的费率缴纳了规费,一审法院采信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的规费,并无不当。

4、在工程实际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发包人未向财政、审核部门递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审核部门审核的,法院可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

(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当事人誓约以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誓约处置。但审核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合乎不具备展开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没能递交充分证据证明检验过程不当或不存在重复计算出来的,申请人重新检验没有法律依据

(2019)最高法民再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委托程序合法,紫都公司未能递交充份证据证明鉴定过程不当或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合议庭时要求重新鉴定没法律依据。

6、鉴定机构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的,需要测绘资质

(2020)最低法民申56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检验机构根据检验必须可以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而需要专门的测绘资质。

7、工程质量否合格、是否必须进行修复以及修缮费用的确定均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质量否合格,是否需要展开修复以及修缮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牵头公司对此有权向法院申请检验。

8、在对结算依据不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可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2019)最低法民终18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对承销依据不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承销依据分别作出耗资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9、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合乎法定回避情形的,对回避申请人未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申58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均未驳回,且没能就本案鉴定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进行举证,其该项合议庭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无法成立。

10、放承包双方同意,法院可采行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检验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018)最高法民终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双方同意本院关于采行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检验能否作为本案工程造价检验结果的建议:由反对方根据鉴定机构获取的鉴定资料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展开单方核查,认为最大误差部分,由本院组织双方对其工程量、工程单价及计算出来过程、计算结果等展开核查,若该部分的核查结果存在根本性误差,则对鉴定意见不采信,若误差不明显则将检验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11、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多达六个月的,并非绝对不能检验

(2019)最低法民申26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汉威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做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亦并未规定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多达六个月的,绝对无法检验。

12、司法鉴定的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检验规范》

(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建设工程造价检验规范》系由新制订的国家标准,其效力低于作为协会标准的后者,其内容更加详细、程序更加规范。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前述国家标准已经公布,应当以此为据展开鉴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解决本案争议。

13、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仍然可以拒绝接受法院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检验

(2021)最高法民申19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汇集公司是法院在同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合乎鉴定法律程序拒绝,其就案涉工程展开的造价检验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要求》(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其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影响其根据法院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展开工程造价鉴定。

14、地质调查、修复、治理等专门性问题,应通过鉴定不予确定

(2020)最高法民终47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约所含项目和费用是否合理、必要,牵涉到地质调查、修复、管理等专门性问题,应通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不予确认。一审未经检验就确认涉及损失数额理据严重不足。

15、案牵涉合同工程造价已超5000万元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作的检验意见并非当然违宪

(2021)最高法民齐35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专门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该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性规定,违背该办法所作检验并非当然无效。

16、鉴定费由承担原告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2021)最高法民申53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检验再次发生的依法应该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开立代付。

17、发包人对完工图有异议,法院应当作出具体证书后再接管检验机构

(2021)最高法民终4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恒鑫公司在检验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完工图,一审法院应当先对完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证书。一审法院未做出具体认证即将竣工图收押检验机构,程序不存在瑕疵。

18、单方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并不当然违宪

(2020)最高法民申52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为证明实际施工的面积,金鼎公司一审递交了其单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该报告是耗资咨询公司依据图纸计算出来出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有详尽的面积说明,耗资咨询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且有砖墙涉及检验人员印章,因此,在未递交相反证据情形下,二审裁决说法该报告并无不当。

19、虽有承销书,发包人、总承包人均同意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启动鉴定程序

(2021)最高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承销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展开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0、鉴定人仅有一人具备注册耗资工程师资质,其所写的检验意见并非当然违宪

(2020)最低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虽然本案三个鉴定人中,仅鉴定人黄某3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他二人均非登记造价工程师,但目前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须三人以上且全部须不具备注册耗资工程师资质,否则检验意见无效。

21、对工程项目预算展开的评审报告,发包人不接纳的,该报告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21)最高法民齐52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从《实(决)算数评审报告》内容看,该评审报告的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检验有一定区别。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议报告为工程造价承销,具有事实依据。

结语

至此,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学习交流会正式完结。本次会议上,在宋伶俐律师的主持下,建永律所的律师与员工们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检验的裁判规则又有了更了解了解,今后,建永律所将运用本次掌控的的知识,为所有工程企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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