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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收方反悔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7

安置补偿协议也是行政协议中的一种,该协议关乎着被征税人的切身利益。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移往补偿协议还是其他方面的行政协议,都是双方通过协商订立的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因此,在签订之后,如果协议不存在威逼、欺诈、重大误会、显失公平以及遵守协议不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中止,必须要按照协议中誓约的依法履行。

但是有的征税方在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并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之后,便不会以各种理由不遵守补偿职责或是欲与被征收人中止协议。

还有的则会在被征收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单方面必要解除补偿移往协议。但征税方的这种作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失礼公信力的行为,同时也会给社会和被征收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山东的朱先生就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朱先生是山东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其集体土地注册在朱先生养父名下。2017年当地实行棚户区改造,该土地和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随后,征收方与朱先生签订《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定后,被征税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但是在这之后,棚户区改建指挥部开具了《中止安置补偿协议通知书》并由村支部书记递送给朱先生。

朱先生向法院驳回了诉。但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征税方解除涉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下,迳以涉嫌协议已被解除,朱先生所诉继继履行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朱先生应根据协议效力情况驳回相应的履责之诉,上诉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议定的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通常指出,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中止行政协议,但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受到严格容许。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协议签定后,非因胁迫、欺诈、根本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遵守协议不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给重大损失等情形不得随意解除。

最高院最终终止了原裁决的执行。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则案例主要告诉我们的是,征收方在签定补偿协议后,在没有任何重大违法情形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的单方面中止协议,必须要依法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大力履行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移往。

反之,倘若协议中确实存在重大违法之处或是有胁迫等行为,那么不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是可以依法解除或是撤销该协议。

除此之外,征收方若是以领导还没有签署,或是没公章,拿回去盖章等理由,将被征税人签好字的补偿协议拿走后又擅自变更的协议也是可以撤销或证实违宪的。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他大家的是,不论是征收方擅自中止补偿安置协议还是该协议中不存在根本性误会,补偿显著不合理等,被征税人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催促法院认定征税方改动的协议违宪或是催促撤消,避免不吃一些没必要的“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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