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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补偿价格太低,教你几招不再“被套路”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7

  简介:很多人在面临房屋被征税时都会认为征税方给的补偿太低,殊不知房屋评估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征地补偿金的多少,据此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但当发现自己的房屋评估价格太低,这个时候我们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税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认。因此,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税方擅自决定的,那么评估机构的产生就是违法的,该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具备可参考性,据此作出的补偿要求很有可能被撤销。

  二、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评估报告的形式:第一、看评估时间。合法的顺序应当是先报批、再评估;第二、看资质。评估机构要有一定的资质;第三、看签字/盖章。房屋评估报告中应该同时有评估机构盖章和评估师的签署;第四、看有效期。评估报告中应该标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最主要的是当事人要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评估报告内容的合法性:第一、评估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税决定公告之日类似于房屋的市场价格;第二、评估的方法。评估方法中选不对,那么评估结果就不会大相径庭;第三、评估的项目。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是当事人必须核查的。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一)在首次评估结果公示期间驳回

  在征税范围内的每一户被征税人,房屋征税部门都不应将首次评估结果向其审批。期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惑的,开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申请审核

  如经说明说明后,被征税人仍持有异议态度,则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复核评估。评估机构收到书面审核评估申请人后,应当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开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转变的,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审核是专家鉴定的前提,因此,不可忽略。

  (三)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人鉴定

  若被征收人对审核结果仍持异议,还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税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检验,由评估专家委员会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检验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搭配、参数选取等技术问题展开分析,最后给出维持、改正还是新的评估的检验意见。

  如经过复核和专家签定,被征税人仍持有异议,即意味著被征税人与征税方约不成补偿协议,这时,被征税人这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驳回行政诉讼,这关系着最终补偿款的确定,这也是在征税维权道路的最后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