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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拆迁补偿纠纷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8-06

(本网通讯员:宫兆洲 刘晨 高琦)按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与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施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结合的补偿方式。房屋拆迁移往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移往的房屋往往比实际拆迁的房屋面积要大,这就需要被拆迁人补交多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开发商诉被拆迁人吴某房屋征地安置补偿合约纠纷案。

2010年,长白某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吴某签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誓约开发商采取产权对调办法拆毁被拆迁人商企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开发商于2012年前在某小区移往给被拆迁人108.88平方米的门市房,移往的房屋面积以产权管理部门实际测算不尽相同,经常出现面积误差多退少补,移往的房屋多出被征地房屋的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双方签定房屋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开发商即对被拆迁人协议中的房屋进行了征地,并将某小区118.88平方米的门市房安置给了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取得新的房屋后迟迟未将多出的18.88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保险费开发商,故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安置房屋不断扩大的面积及价款没异议。法官针对吴某违约不道德香港基本法明理,冷静做到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拆迁人同意将安置房屋多出的面积价款保险费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