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武律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9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定施工总承包合约(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议定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约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在工程订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订于 年 月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约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约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标准化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遵守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化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允诺,按照合约誓约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全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允诺,按照合同誓约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全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该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允诺,履行总包在合约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分担遵守分包工程合同以及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约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誓约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标准化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约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备本条款所彰显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议定,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融合明确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改动。
1.3 发包人:所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誓约的具备工程施作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约协议书中誓约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所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备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在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誓约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所指在总包合约中誓约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登录的遵守总包在合约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约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约的代表。
1.11 总包在合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约: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定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标准化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所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展开的任何改动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合乎总包在合约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出来书、设施说明以及涉及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约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明确提出的分包合约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认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誓约,承包人用以缴纳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已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所指在分包合约遵守过程中发生需要减少合约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证实后,按双方誓约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减少的合约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作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明确登录的供分包人施工用于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合乎誓约内容,所不应分担的责任。
1.25 赔偿:指在合约遵守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罪过,而是不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后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无法防止并不能解决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地开始时计算出来(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出来时间的,开始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累计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约文件不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约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约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约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月会不影响工程正常展开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誓约,本合同文件用于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限于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誓约。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誓约的,不应使用总包在合约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不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获取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适当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向分包人明确提出施工技术拒绝,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明确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证实后继续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获取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誓约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交由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分担;如根据总包合约,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不应负责管理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无法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不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证实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适当的设计资质,不应由承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展开深化设计。分包人应付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展开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再次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无法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誓约拷贝、重新绘制、翻译成、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在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在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可供分包人查询。当分包人拒绝时,承包人不应向分包人获取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不应全面理解总包在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誓约,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在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不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不道德或疏漏导致承包人违反总包在合约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容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必要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再次发生必要工作联系,将被视作违约,并分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要求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收到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已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减。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不应执行经承包人证实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列明。
7.2 项目经理可许可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指出有必要时可撤回许可,许可和撤回均不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报分包人,委派书及退回通报作为分包合约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收到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收到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与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明确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回应,不应视作分包人拒绝已被证实。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不应在接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不应执行。如承包人收到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不应给与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发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不应按分包合同的誓约,及时向分包人获取所需的指令、批准后、图纸并遵守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不应在誓约时间后24小时内将明确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应,应分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须要替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遵守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催促和通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订姓名和接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的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收到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不应采行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呈报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分担由此再次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适当延后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报承包人,并同意承包人同意,后任之后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替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已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约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涉及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涉及资料,向分包人提供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的组织分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展开设计图纸交底。
(3)获取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誓约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再次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获取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必须,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因应,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的组织设计展开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导致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适当损失,延后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内容和时间,已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誓约,对分包工程展开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完工和售后服务。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找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不存在错误、遗漏、犯规或其它缺失,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证实后在分包工程中用于。承包人分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内,向承包人获取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资料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后的进度计划施工时,不应根据承包人的拒绝递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
(4)分包人不应在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的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内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分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容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转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不应提供方便。
(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不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维护期间发生损毁,分包人自费予以修缮;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行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新增合约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遵守前款各项义务,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金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遵守分包合约义务之前,总包在合约中止,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中止分包合约,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中止分包合约,分包人可以获得:已完了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约中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不能获得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中止分包合约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订购或已运到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不应全部接管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总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总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债权人,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付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涉及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涉及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动工与延期动工
13.1 分包人应该按照本合同协议书誓约的开工日期动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动工,应该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推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应,视作同意分包人拒绝,工期适当顺延。承包人不同意推迟拒绝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动工要求,工期未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动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推迟动工导致的损失,并适当延后工期。
14、工期延后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后,经项目经理证实,工期适当延后:
(1)承包人根据总包在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涉及的竣工时间缩短;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取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誓约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无法正常展开;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誓约获取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展开;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誓约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不予确认,逾期不予证实也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视作同意延后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出确实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到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拒绝后48小时内明确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停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再次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约适当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不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誓约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延后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适当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竣工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不应超过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审定标准按照总包在合约相应条款遵守。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约将近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在合约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在合同誓约的承包人不应分担的义务,但并不减免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不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不应容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苛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再次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牵涉到危险地区或必须安全防水措施施工时,分包人不应提出安全防水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适当费用由承包人分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约适当条款处置。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约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誓约;非招标工程的合约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约誓约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约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誓约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固定式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誓约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约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特酬金。合约价款还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成本包含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固定式价格计价方式中合约价款的调整因素还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约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电、电力供应、停气造成停工累计多达8小时;
(4)双方誓约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该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0天内未予确认也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适当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不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向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地,作为工程价款缴纳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列于的工程量即视作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缴纳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拒绝且未做到排查的,承包人未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约价款的缴纳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动工后按誓约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缴纳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承销。
21.3 分包合约誓约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新增合约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缴纳。
21.4 承包人多达誓约的支付时间不缴纳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须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缴付的通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造成施工无法展开,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分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更改
22.1 分包人不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展开更改: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约作出的变更指令。该更改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证实后通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更改指令。
22.2 分包人不继续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必要接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更改指令,应立即通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必要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更改价款的确定不应按照总包合约的适当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1天内向承包人明确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证实后调整合约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作该项变更不牵涉到合约价款的更改。
22.5 承包人在接到更改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不予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证实时,视为该报告已被证实。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原始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获取完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誓约递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不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展开竣工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需要由发包人竣工验收的部分,承包人不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程序自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没能按照总包在合同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竣工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的组织竣工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缮适当缺失并分担适当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完工日期为分包人获取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缮的,为获取修复后完工报告之日。
24、完工结算及接管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接纳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誓约的合约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承销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与确认或者明确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完工承销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承销价款。分包人接到完工承销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承销报告及承销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工程完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缴纳欠薪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还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售后服务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赔偿及争议
26、债权人
26.1 当再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作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约的约定缴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约的约定缴纳工程完工承销价款;
(3)承包人不遵守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誓约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债权人给分包人导致的经济损失,延后延后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承包人赔偿金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债权人:
(1)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5.3款提及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必要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16.2款提及的因分包人原因无法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约不到誓约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约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分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分包人赔偿金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缴纳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约的不道德,分包人不应保障承包人免遭承担因此债权人造成的工期延后、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在合约承包人将负责管理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不应缴纳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使用其它解决问题方法的有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时,要有正当的赔偿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再次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没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后和(或)分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合约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约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赔偿。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上有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约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在合约约定的赔偿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拒绝。在承包人接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具体的答复,或拒绝进一步补足赔偿理由和证据。赔偿顺利后,承包人应将适当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不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赔偿报告,以确保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展开赔偿。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与答复,视作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获得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在合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帮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收到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维持并索取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从总包合同有关赔偿的约定。
分包人不予大力因应,使得承包人牵涉到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予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誓约不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不应取得的赔偿款项中必要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妥协或者拒绝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停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誓约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再次发生争议后,除非经常出现下列情况,双方不应之后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倒数,维护好已完了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暂停施工;
(2)调停拒绝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拒绝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确保、保险及借贷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确保承包人免遭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发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伤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分担。
29.2 承包人不应确保分包人免遭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赔偿、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约誓约,实施和已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造成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伤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不道德或疏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伤害,或与此相关的赔偿、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分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到施工场地内用作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作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车祸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行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涉及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获取支付借贷时,承包人不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借贷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拒绝分包人向承包人获取履约担保时,分包人不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借贷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借贷,不应多达总包在合约中承包人向发包人获取的还款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誓约遵守。
32.2 总包合同誓约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作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不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获取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不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维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应认真维护,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分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找到文物,不应采行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在合约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很快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分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再次发生不可抗力的,无法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约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分包合同。
35.2 再次发生本合同标准化条款21.5款情况,暂停施工多达28天,承包人仍不缴纳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总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债权人(还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适当条款遵守。
35.6 分包合约中止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誓约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约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誓约合约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缴纳完,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完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约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备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留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誓约。
38、补足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融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形象化、补充或改动,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约文件及说明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用于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必须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限于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在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拒绝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明确提出适当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获取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拷贝、新的绘制、翻译、出售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约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约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已完成时间:
(2)的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展开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在工程的实行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不应已完成下列工作:
(2)需已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资料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后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递交施工的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后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了工程成品维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分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后
14.1 双方誓约工期延后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竣工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誓约:
五、合约价款与缴纳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使用 种方式确认。
(1)使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约价款调整方法为:
(2)使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使用成本特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 双方约定合约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已完了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约价款的缴纳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缴纳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七、竣工验收及承销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获取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获取完工图的份数 份。
八、债权人、赔偿及争议
26、债权人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明确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誓约的承包人违约应分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誓约的承包人债权人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誓约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明确责任:
(1)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债权人应分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债权人应分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债权人应分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标准化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债权人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誓约,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递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借贷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获取支付借贷,借贷方式: ;
担保额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还款担保,借贷方式: ;
担保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订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誓约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
承包人 份,
分包人 份。
38、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