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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律师:遇到强拆,如何主张室内财产损失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5

当拆迁户房屋遭遇拆迁时,室内物品还未收拾,瞬间就被挖出。对于房屋中由于强拆被损坏的物品,究竟价值多少,法院又能判决赔多少,一直搞不清楚,是拆迁户说缴多少就给多少,还是政府愿意陪伴多少就赔多少呢?如果进行强拆的部门根本不否认室内物品的存在,被拆迁人又该如何获得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专心于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宋佳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低法行申1269号案例为各位被拆迁人共享如何应对上述征地法律问题!

“因强迫拆毁房屋即理应对房屋内的物品负有清点登记及适当保管之义务,否则即不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不道德造成的伤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原告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融合当事人的主张和立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对于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分担举证责任。”


北京征地拆迁宋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时,如未对屋内物品注册保全,未制作物品表格并交被拆迁人签署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原告的,对于损失是否不存在、明确损失情况等,依法不应由行政机关分担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还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合乎一般家庭实际情况,在没相反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不存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不予认定。

在此警告大家,了解拆迁的相关法律科学知识,并且通过专业律师制订的合理维权方案,才能在遇上违法强拆时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不受侵害。如果您有关于征地征地的法律问题必须咨询,可以给宋佳律师私信或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