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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怎样申请信息公开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都包括什么内容?-普陀知名房产律师-刘韵律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6

[导读]:  刘韵律师,普陀著名房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主办每一项明确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高超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充分发挥以

 刘韵律师,普陀著名房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劳、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精辟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高超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征地征地中怎样申请信息公开

一、征地征地中怎样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


1、信息公开发表怎么申请人


根据规定,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注意:仅限政府部门。


当申请信息公开发表时,必须知道申请的信息归属于什么性质,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发表。如果向某部门提出了公开发表申请人,但该部门指出申请人的内容依法不应由其公开,可以拒绝告知明确不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2、必须哪些材料


申请人信息公开,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可以自由选择寄送的方式。


申请书应该列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展开解释等。


不同的政府部门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而需要事先查阅涉及的公示公告,确认是否有其他材料补足。


二、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发表


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征税征地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


1、政/府主动公开发表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税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有所不同的情况:根本性建设项目的批准后和实行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退休金用的派发、用于情况;准用地的国家发改委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诉书以及遵守征地审批前程序的涉及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申请公开发表信息


依申请人公开发表主要是根据涉及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审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注册材料;征地补偿费用缴纳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信息公开答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需要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回应。


行政机关无法当场回应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需要缩短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缩短的期限最久不得多达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询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须要时间不计算出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叙述;


申请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的形式拒绝。


在征收拆迁的维权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是防止不了的环节,在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之后,有的涉及行政部门会如期恢复,有的部门回复的并不是我们想的,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恢复。若是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应、答复内容与申请人不符、未回应等不道德,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法驳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还包括什么内容?

一、农村拆迁补偿移往方案都还包括什么内容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本集体经济的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缴纳对象和缴纳方式;


3、移往退休金的标准、数额、缴纳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的明确移往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定单位和公告公布单位。


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必须和城镇化、工业化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迫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与法定补偿的行为。非常简单说道,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归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得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了事。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显然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明确行政不道德,主体间不存在着非公平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不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申请,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后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后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予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不作详细的介绍;实行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必须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到详尽的介绍。


征地的批准后程序。主要分成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明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定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施严苛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后。


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行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无法作为征地的实行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分担。征地的实行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公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注册;第三,拟定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接管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订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注册的机关和期限等最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行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拒绝公告,有权拒绝接受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


征地公告的公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地公告的公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方位、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移往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公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植、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注册机关之职。


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相关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是非常详尽的,在这个内容当中必须要将一些事情规定得面面俱到,才需要切实的保障被征税土地的人员的相关利益,具体内容一般情况下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补偿款项,比如说发放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