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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纠纷律师询问-专项服务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2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欠薪分包商等一系债务。本文讲解了一起非常典型的施工方控告建设方欠薪建筑施工工程款的案件,很有现实意义,期望对建筑企业加强施工管理能有所参照。



【案情讲解】

业主A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B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承建商A公司燃机电厂的土建工程,合约总工程价款为6336万元。后,A和B再分别签定两份《补充合约》,新增原合约外的污水池及污油池、厂区内临时道路等工程项目,合约价款分别为40.85元、500万元。即总合同价款是6876.85万元。

合同签定后,B如期施工,完成了原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除此以外,还根据厂房建设实际需要,增加了其他的工程量,现场签证为20张《工程施工联系单》或《增加工程量联系单》。就20张签证单据,仅有1张是经A公司盖章及其工作人员C签署共同确认,其余仅是C 的个人签字确认。后经B、C及监理公司三方核算证实,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60万元。2005年10月,B承建的工程如期进入收尾阶段,但 A急于投产试用,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开始用于部分已竣工的厂房及设备。2005年12月底,A***接管了厂房工程,但整个工程项目一直未展开竣工验收。

后 B因竣工时间、工程价款问题与A再次发生争议,向法院控告,要求A缴纳工程款及利息。A则出具了一份由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耗资评估报告,提出三点抗辩理由:1)三份合约誓约的原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有删改,2)增加的工程量并不存在,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

1、工程项目未经月验收程序,发包方就提前用于,竣工时间如何确认?

2、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认定?

3、如何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关于焦点1,《***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于的,以转移占据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而如何确认“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移往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司法解释》中的“擅自用于”是针对《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对工程展开用于的行为,即使发包人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也视为擅自用于。因此,本案竣工时间确认,应以A实际占有工程厂房的时间2005年12月为竣工日期。

关于焦点2,《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誓约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反对。”因此,基于焦点1问题上的认定,A以涉案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申辩理由,也就不该得到支持的。

关于焦点3,牵涉到两方面的问题:合约内工程量和减少的工程量。

对于合同内工程量,根据《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承销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催促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反对”的规定,那么,合约项下的涉案工程款采取包干价格6876.85万元就是承销工程款的依据,业主A单方委托第三方对合同项下的工程造价新的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增加的工程量,施工单位B在已完成合同项下工程量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实际必须增加了工程量,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减少工程量是得到业主的同意或追认,则有权拒绝A自行支付减少部分的工程款。本案中,B的现场签证做得很不规范,证据效力有较大瑕疵,是引发结算纠纷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其中一张签证上有业主A的公章及其员工C的个人签字及意见批注,这就能证明C是A的授权代表,对现场施工工程量和工程款有权进行确认,同时也进一步证明显然有发生减少工程量的事实。

【律师提醒】

前述案例只是全国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承销常见问题,也暴露了施工方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止意识疏远,不推崇工程竣工验收与完工结算工作,在项目承建商和管理中不存在的严重不足,如,工程资料管理不适当,没有做好递交完工报告及涉及资料给予建设方签收的工作,引起完工时间之争;签证工作不规范,引发工程量之争,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诉争。

针对上述问题,为防范和减少施工工程款承销纠纷,施工方需从制度上创建起完善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备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务经理。所配备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作好合约评审工作及项目履约指导工作、项目管理工作。


王映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大法学学士位,合伙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设工程中心主任,重庆市律协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重庆新闻广播“身边说法”栏目嘉宾律师,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凡人有事”观察员嘉宾律师。2011年以来三次被评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先进个人;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被评为重庆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身边说法”栏目杰出嘉律师师。  2009年执业以来,为九龙坡区高新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银河建筑、常庆建筑劳务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代理贵州大地建筑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达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纠纷案,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优先权纠纷案等比较典型建筑案例等300余案件,深受当事人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