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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达成补偿协议直接将原告案涉房屋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09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x市x镇x村x两组村民。2014年6月8日,王某某与x园售楼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约,购买x园x单元x楼西户面积126㎡(建筑面积)的房屋一套。x园系翟某星在李某栓、李某进、许某荣宅基地上开发建造的小区。2019年3月18日,x市政府发布《关于对x村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税的决定》对x村部分房屋进行征税,王某某上述房屋坐落于征税范围内。

2019年12月26日,x区管委会对原告王某某上述房屋实施了拆除。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李某泽、李某哀、海某、李某丹等人对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对x村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房屋征税决定提起诉讼。本院作出x号行政判决书,证实x市政府作出的x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上述判决已生效。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市x镇x村拥有一处房屋。2019年3月18日,被告x市政府决定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后有生效裁决证实被告x市政府作出的上述征税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被告成立的派出机构x市x区管委会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未给予原告合法的补偿的情况下,拆毁原告的房屋。原告王某某向本案提起诉讼。

三、原告证据

证据2.《关于对x村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白鱼证明被告做出案涉房屋征税决定、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3.X1号行政判决书、x2号行政判决书,白鱼证明被告作出的案牵涉房屋征收决定被证实违法以及原告可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展开补偿;证据4.光盘(现场照片、视频),证明被告的派出机构x区管委会做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被告主体适格。

四、被告观点

征税拆除行为符合根本性公共利益,且原告不是x市x村第四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被告证据

证据1.x2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x1号房屋征收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证据2.x市人民政府征税土地方案公告x号;证据3.x号,白鱼证明有征地申请;证据4.x市城市总体规划图,白鱼证明所征地在规划区内;证据5.公示宣传图片,拟证明已公告宣传政策;证据6.拨款票据,拟证明已经费。

六、庭审意见

x区管委会系x市政府委托的征税实行单位,其行为后果应由x市政府承担。本案中,x区管委会在与原告王某某未就案涉房屋达成协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原告案牵涉房屋拆除,违背上述法定程序,亦不合乎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对x村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所规定的程序。

七、法院裁决

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6日拆毁原告王某某坐落于x市x村x园x单元x楼西户房屋的不道德违法。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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