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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申请信息公开: “秘密”就不公开?别在被不懂法忽悠了!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20

  申请人信息公开是核对拆迁合法性、提供相关维权证据的最重要手段。“公开发表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的起点,不过在实践中,经常会遇上因种种原因未予公开发表信息的情况,其中,“涉密”就是原因之一。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就多年代理征地征地案件的经验,为各位被征税人理解!

  

  说道是秘密,就是秘密?要给依据!

  被拆迁人首先要具体,申请公开发表的信息否涉密,不是信息公开发表单位单方可以要求的。也就是说,某种信息否涉密,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不是信息公开发表单位可以给定确认的。即便某项信息的确属于国家秘密,信息公开发表单位也要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在回应时对申请人进行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涉及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该遵守定密权限。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明确的定密权限、许可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此之外,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详细列举了定密程序。

   也就是说,某种信息是否涉密,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不是信息公开发表单位可以任意确定的。即便某项信息的确属于国家秘密,信息公开发表单位也要保存涉及证据材料,在回应时对申请人展开说明。

   如果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告诉,但是却没有提供经有定密权限的机关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其做出的要求就是事实并不清楚。被征税人可以选择驳回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确保了自身合法权益。

  

  部分涉密,仅有不公开发表?不道德违法!

   被拆迁人申请人公开多项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归属于涉密信息,那么信息公开发表单位否可以以此为由未予公开发表全部信息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公开发表的信息中所含不应该公开发表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需要作区分处置的,行政机关应该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发表的内容说明理由。

   因此,当被拆迁人申请的多项信息中有部分信息涉密时,信息公开发表单位应当区分处理,对于不涉密的信息予以公开发表,对于涉密的信息,应该将涉密的情况告知被拆迁人,同时附上涉及证据材料,绝不可以以部分信息涉密为由,未予公开发表全部的信息。

  史律师警告

  在法治环境总体得到改善的今天,当被拆迁人遭遇信息不公开发表时,应当积极维权。对于合理维权过程中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形,建议被征收人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