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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5种拆迁行为,我们有权起诉或举报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28

原标题:有这5种征地行为,我们有权控告或检举

关于征地拆迁,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的征地政策中都有严苛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拆迁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使得违法征税不道德、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是作为普通的老百姓,作为征地征地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被征税人,在合法权益得不到确保时,千万不要一味的委曲求全,让征税方牵着鼻子走或是让这种违法行为持续再次发生。

要知道,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谁违反了法律的底线,都会被依法制裁,都要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赔偿责任。所以,在征地征地中,被征税人若遇到以下6种行为,可必要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向有关部门检举,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征税方改正。

01、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无征收公告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要对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向被征收人或是村集体公告至少30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必须征收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税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征税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之后要将通过的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另外,还应当要对被征税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向被征收人公告,同时,在作出房屋征税决定公告之前还要对被征税房屋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不应足额到位等。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的征税不道德不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未依法履行公告等义务,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起诉。

02、不让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税牵涉到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可采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税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自由选择产权置换。

据此可以得知,在征地征地过程中,无论是集体土地征税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被征税人都有选择征地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中,如果征税方只登录以上某一种方式展开补偿,那就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依法驳回行政诉讼或是检举。

03、未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直接作出评估报告

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正式实行征收之前,征税方必须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而且要将分户评估报告及时的并转转交被征收人。但是实践中,凯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找到,常有征税方在未入户调查评估的情况下就作出评估报告,这似乎是不合法的。

04、未投协议断水、断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迁往。禁止建设单位参予迁往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苛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确保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采行停水、停电、切断交通等残暴手段胁迫搬迁,以及采行“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征地的,追究涉及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既然法律都这么强硬了规定,那么被征收人也就不必再唯唯诺诺、一忍再忍了,在遇上违法逼迁、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确保自己的权益,而且以断水、断电的这个违法行为展开诉讼的话,就有可能让征收方迫于压力主动与我们谈判。

05、向警方房屋直接强拆

在农村,向警方房屋的情况是非常多的,这些向警方房屋在不征地的时候,是安然无恙的,但是只要一碰上拆迁,便被征税方戴上违法建筑的帽子,不仅不给补偿,而且还被直接强拆。但直接确认成违法建筑拆迁,似乎是不符合规定的。

因此,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不仅不应确认成违法建筑,而且还要给与被征收人适当的征地补偿。所以被拆迁人在遇上这种情况时,要及时的提起行政诉讼确保自己的权益。https://www.sohu.com/a/414229626_576736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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