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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组织数百人,凌晨强制拆除房屋,被法院判违法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07

征税方的组织数百人(包括警员、城管、社会闲散人员等),在凌晨,将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暴力强制拆除措施。刘先生控告后,法院判决证实征税方强制拆毁不道德违法。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来看一下这起案件。

刘先生在陕西兴平市有一套房屋。2016年7月28日,征收方公布了《房屋征地告知书》,决定征税兴平市某面粉厂、某粮油购销公司、运输公司区域厂、库房、门面房及家属楼等,刘先生的房屋也在征税的范围内。但是众多业主对征收方的征税行为提出了异议,且众多业主也对拆迁补偿都不满意,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业主并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定补偿协议。

2019年11月29日凌晨,征税方为急于已完成拆迁工作,的组织数百人对刘先生的房屋展开了暴力强制拆除,其中还包括警察、城管人员以及社会下人人员。针对征税方的这种不道德,刘先生向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拒绝证实征税方暴力强制拆毁的不道德违法。

刘先生认为,征收应当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但是征收方却违反了涉及的法律规定,且征收方的这种暴力行为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报警登记表,证明征迁房屋人员是征税方工作人员,同时,还向法院递交了房屋征地告知书。

征税方辩称,刘先生并没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注册书,因此,刘先生并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其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被告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并没对刘先生的房屋实行过拆除行为,且也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强迫拆毁。因此,不应依法驳回起诉。

另外,本案的第三人述称,公司负责此次征税征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目前已经拆毁了3万平方米,签了108份拆迁协议,刘先生的房屋是有房产证的,在公布通报之后,公司就实行了征地。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涉及的证据,证明公司与刘先生房屋被拆无关系,是征收方实行的强制拆除。

法院指出,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在必须征地拆迁时,应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实行。但是本案中,征税方在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展开评估及先行补偿的情况下,直接的组织人员对刘先生房屋实施了暴力强迫拆除,已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决确认征收方于2019年11月19日对刘先生房屋实行强迫拆除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予补偿后,被征税人应该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要求确定的迁往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予迁往活动。”本案中,征税方在未遵守法定程序,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就暴力强制拆毁行为,似乎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征地牵涉到到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在遇上违法拆迁或是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征地律师,让律师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是驳回行政诉讼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