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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司法强拆”,该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3

不少被征地的朋友有这样的误解:反正我就是不签署也不搬走,弼你也不敢拆迁;现在都法治社会了,强拆肯定都是不合法的。这种思想都是因为对于拆迁的涉及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错误的要求。自己不同意拆迁,征地方就真的拿自己没办法了?不是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警告广大被征税人,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司法拆迁将你的房屋合法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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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拆迁是指由法院做出强制拆迁的要求,然后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继续执行,司法拆迁与暴力拆迁是不同的,司法强拆是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征税方与被征收方就补偿协议没达成协议一致的,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确的,有房屋征税部门报请做出征收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税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要求。在征收补偿要求作出后,被征收人不驳回,不诉讼也不遵守的,在征税要求确认的期限内也不履行的,有关机关有权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司法拆迁的合法依据。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拆迁一定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被征收人在补偿要求规定的期限内未迁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行政复议,也未驳回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拆迁,换言之,作为被征税人可以依法维权。

同时,史西宁律师指出以下两点必须被征税人留意,当面对“司法拆迁”可以从这两方面确保自己的权利。

1、司法拆迁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的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递送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必须先向当事人开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递送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提出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没遵守催告义务,或者在递送程序上不存在瑕疵,也可以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

2、司法强拆也应合乎“先补偿,后迁往”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可见,政府在申请人强制执行时应当是已经遵守了先补偿义务的。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先补偿义务就申请人司法强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司法拆迁其实并不可怕,大家也可以看到司法拆迁的启动是有条件容许的。避免司法强拆,很最重要的就是时间的做到,如果拆迁户实在补偿不合理,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应付。比如在可以驳回的时候及时复议,在诉讼的时间节点及时诉讼,是可以将司法强拆遏制于兴起之前的。史律师警告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必须全面专业的知识,必须对全局的把触,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准确的辨别。而对于非法习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无法只能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