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律师讲堂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讲堂 > 正文

孙建武律师:乙装饰公司诉甲装饰公司玻璃幕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31

【案情概述】 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约。合同誓约: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商坐落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由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的设计图纸。合约对工期、质量、竣工验收、款项缴纳、结算等都不作了详细誓约。2006年6月,供水管线工程展开部分隐蔽之前,承包方某建筑安装公司通知该市公务署派人来展开检查。然而,市公务署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展开检查。由于未经检查,某建筑安装公司只好暂时停工,使得其他先前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施工,该公司为此蒙受了近190万元的损失。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人该市公务署拒绝承担某建筑安装公司因停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人逾期竣工应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工程律师解案】 本案的纠纷是因隐密工程的验收而产生的。 所谓隐密工程,是所指被其了建筑物遮住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翻新与设备工程,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电气管线等都归属于隐密工程。隐密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竣工验收,而隐密工程的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密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密以前,承包人应当通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延后工程日期,并有权拒绝赔偿金复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本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密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检合格以后48小时内通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报以后,应当在合约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隐密工程验收护照”及适当记录。发包人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时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并可以延后工程日期,同时拒绝发包人赔偿金因此导致的复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事后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拒绝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已经通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后发包人又拒绝检查的,检查费用的分担需分两种情况而定:一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合乎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拒绝的,检查费用应该由承包人分担。 本案中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发包人市公务署前来检查,而市公务署迟迟不去检查,导致承包人被迫复工96天,导致190万元的经济损失。市公务署没有及时检查与该工程逾期竣工有直接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该市公务署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承包人建筑安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