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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武律师案例摘评之某钢结构公司与某公司钢结构厂房质量纠纷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8

【案情简介】

某钢结构公司(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二期厂房加工制作钢结构,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内容制作钢结构,钢结构部分刷防锈水性无机富锌漆涂层。设计图纸对高强螺栓相连摩擦面抗位移系由数值未加以说明。钢结构交付给前,乙方准备了两套Q345高强螺栓摩擦板用作试验,并委托第三方在工厂内对其中的一套摩擦板展开了试验,试验结果外用滑移系数为0.48;另一套试验板乙方按约随钢结构时一并交付工程现场安装单位。该工程已竣工。现当地质监站以试验板摩擦系数低于国家标准0.50为由,不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甲方认为试验板系乙方提交,乙方应对工程未通过验收承担适当责任。乙方指出自检结果符合标准,质监站所采用的标准没依据,且钢机构已全部被甲方投入使用,故不同意甲方的意见。

【工程律师解案】

鉴于双方签订的加工制作合同对摩擦板抗滑移系由数值未不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案中首先不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摩擦板抗滑移系由数值。但根据适当国家标准规定,摩擦面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外用滑移系数标准也不一样。就Q345高强螺栓而言,在采用喷砂后涂无机富锌漆及钢丝刷清理浮锈或未经处置的干净轧制表面两种处置方法时,适当的国家标准分别为0.40和0.35;使用喷砂及喷砂后生赤锈两种处理方法时的国家标准均为0.50。具体就本案而言,合同誓约的乙方义务范围包括所有钢结构刷防锈水性无机富锌漆涂层,该合同条款表明使用喷砂后涂抹无机丰锌漆的处置方法更合乎合约本意,因此应以0.40作为不应适用的国家标准,乙方自检结果显然已低于该标准,乙方的履行是适当的。

另一方面,该工程早已完工的事实指出,甲方指出乙方交付给的钢结构及适当的试验板是合格的。且乙方对钢结构的深化图纸也已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确认。因此,虽然合约对摩擦面抗位移系数未不作明确约定,但甲方受领行为指出双方对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应适用的标准达成协议了补足誓约。只要该标准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就均有约束力。

此外,根据规定,安装单位应该在钢结构加装前对乙方提交的试验板做到试件复验,复验合格后方能展开加装。安装单位对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适当责任。
与此同时,甲方对工程能否进入安装工序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因此,甲方对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也不应自行承担适当责任。

因此,本人认为,质监站首先对其限于的国家标准向甲方获取依据,但无论其提供的是什么依据,该依据也仅对甲方有约束力,本案中的乙方无须就工程因此不能通过验收向甲方承担责任。当然,设计是由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完成的,由于设计单位的疏失,对高强螺栓连接板试验不应使用的处置方法及不应限于的标准未作解释,致使工程验收时各方对应适用的标准产生分歧,对此,设计单位不应向甲方承担适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