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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有我的拆迁利益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5


前言

2021年12月,大兴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共同发动“兴律”普法服务团项目。首批“兴律”普法服务团成员摘录2021年大兴区“我与民法典同行”主题演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参赛律师。未来,“兴律”人将通过现场讲经、制作普法微视频、编成普法案例文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法治大兴建设添砖加瓦。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大家好,我是“兴律”普法服务团的阴政宏律师,来自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如果您或亲友有在公司治理、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等领域有任何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我将竭诚为您获取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再婚后,还有我的拆迁利益么?

【案情时间线】

2000年,王某花与黎某明注册结婚,二人婚后与黎某明父母共同居住于。

2002年,王某花与黎某明共同出资在某镇8号院内新建南房五间(原先北房五间)。

2003年,王某花户籍迁入至黎某明户籍登记地址某镇8号院。

2013年,王某花上与黎某明因夫妻感情确已裂痕,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再婚,离婚时双方未对8号院的房产展开分割。

2018年,8号院被列为征地范围,黎某明以个人名义获得回迁安置房四套以及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020年,王某花上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诉请主张拆分8号院征地利益(还包括搬迁安置房和剩余征地款)。

【过程及处理结果】

诉讼中,黎某明辩称,王某花上与本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后王某花就没在8号院居住,8号院被征地再次发生在双方再婚后数年,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以黎某明的父亲黎某军的名义申请人的;双方再婚(2013年)至今(2020年)已经超过6年,王某花上现在控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离婚后王某花赖着不迁户口,现今主张拆分拆迁利益,归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花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王某花上拥有50平米的安置房选房指标,裁决黎某明与征地公司签定的《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王某花拥有,黎某明支付王某花上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拆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保持共计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拆分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计的基础失去或者有根本性理由需要拆分时可以催促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于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公平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再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家事纠纷争议明显激增,主要案件类型有在婚姻关系中止后,夫妻一方与对方家庭在农村房屋或拆迁利益的归属上产生争议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或征地利益分割不均产生的争议等情况。律师建议,在发生类似于争议时,建议各方当事人以亲情只求、以和为贵,尽量协商解决;由于因拆迁移往利益引起的家事纠纷具备显著的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征地中的政策性因素较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议您及时电话大兴区法律援助热线12348或咨询专业律师,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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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阴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