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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支付800万工程款,律师介入成功争取只需支付210万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7-01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约的生效、解释、遵守、更改、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约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造成合同法律关系产生、更改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有所不同的观点与观点。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约的从成立到中止的整个过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汤*与被告朱*(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当事人黄*的工程款支付过程存在较大瑕疵,原告汤*欲攫取更大的工程款,不否认当事人朱*的支付,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跳过我方当事人黄*必要起诉承包商与开发商,拒绝以1700多万合同总包干价计算出来工程量,向法院主张承包商、开发商支付剩下800万工程款项。对方所催促的工程款大大远超过实际结算款项。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置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小组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以第三人名义参与诉讼。与我方当事人朱*了解整个案件情况,还包括工程项目内容、承销、发包方、承包方等问题,搜集涉及的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因为往来款项数目较大、资料较多,项目组花费大量时间对数据展开整理。原告汤*指出:我方并未承包工程的一环,在过程中并未参与,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办商、开发商主张工程款。我方指出:我方提交的证据虽然零散但能够通过上面的数据,通过数学计算,反映出有承销工程价为1150万元的事实,并且我方与承包商存在合约,我方系由以1150万元价格转包给原告汤*的。法院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工程承销不应按照1150万元还是1700万元进行?我方已缴付项数额如何核实?双方对此展开激烈争论。最终,法院接纳我方的证据及意见,以1150万元合约总价进行承销,并且全部反对了我方整理的关于付款的证据。经审理一审法院裁决我方只需缴纳剩下210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完全符合我方当事人黄*的预期。办案律师之后锲而不舍地为我方当事人朱*谋求最大的利益,对一审判决利息计算有异议,并提出二审上诉。我方指出本案利息应该从判决之日起起算数,且应该扣减工程质保金10%,二审法院亦反对我方诉求,利息计算从原来的以本金210万余元计算出来,改回分阶段计算利息,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减少了我方的利息损失约10万元。项目组主办律师们坚定践行诉讼反败为胜的魂与道,熟练运用诉讼逆十大法宝,对案件进行检索、研究,查询涉及工程款合同案例形成大数据报告,顺利为当事人黄*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如下: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支付2135020元及利息(以213502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粤*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认的被告朱*的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17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 0604民初217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汤*缴纳2135020元及利息(以98502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8年5月14日起至;以156002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5月14日止;以213502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佛山市粤*对本裁决第二项判项中确定的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否合理有据?

  四、律师点评

  双方交易交易的过程中,签订合作协议,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合作时注意保留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律师意见,能有效地及时止损,为自己谋求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