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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哪些 拆迁公告能否行政诉讼-佛山著名知名房产纠纷律师-王观涛律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23

城市房屋征地单位有哪些 征地公告能否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31日

来源: 佛山著名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导读]:   王观涛律师,佛山知名著名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诚信、慎重、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观涛律师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

  王观涛律师,佛山知名著名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诚信、慎重、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的利益。王观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惧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征地资格证书,拒绝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的组织签定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房屋征地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是技术性较强的活...

城市房屋征地单位,是指依法获得征地资格证书,拒绝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征地动员,的组织签定和实行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房屋征地工作量大,情况简单,是技术性较强的活...

  城市房屋征地单位,是指依法获得拆迁资格证书,拒绝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组织拆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情况简单,是技术性较强的活动。建设单位自己往往不具备相当的技术人员,很难较好地已完成此项工作。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城市房屋征地工作,依法可以正式成立从事房屋征地的单位。

  成立城市房屋征地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后文件;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相同的办公场所;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成立房屋征地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授予《房屋征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征地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展开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征地。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订。

  房屋征地单位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拒绝接受房屋征地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没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分担委托拆迁的,或者假造、篡改、转让《房屋征地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与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征地、吊销证书、没收扣除、罚款等处罚;房屋拆迁单位或者人为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违背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惩处条例》的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控告。逾期不申请人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控告,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公告能否行政诉讼

征地公告,是指市政府因建设规划必须或土地征收必须对区、县、市的某个待征地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征地。征地公告是有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拆迁公告,是指市政府因建设规划必须或土地征税必须对区、县、市的某个待征地区域公告的文书,告诉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征地。征地公告是有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由于房屋征地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受到限制,无法再行出让、租赁,更无法扩建、改建。可见,征地公告公布后对居民正常生活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从法定的程序,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在实行征地之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该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房屋征地政策宣传力度,以取得被拆迁人的解读和反对。根据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涉及规定,房屋征地管理部门在派发房屋征地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征地范围、拆迁期限、移往补偿方式、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等事项,以房屋征地公告的形式不予公告。

  由此,征地法规对拆迁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拆迁公告的公布机关必须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公告的内容必须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补偿方案、制作单位和时间等具体内容,缺少上述要件,拆迁公告的法律效力则要受到影响;另外,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征地公告公布的时间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派发拆迁许可证的时间应当同时进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批准后拆迁申请人并在派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立即向背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布拆迁人的征地申请人许可已获批准,将征地决定的内容通过张贴公告、刊出媒体、报纸等醒目形式向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公告。使被拆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

  当被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对征地公告内容不失望或指出征地公告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否对公布拆迁公告的机关采取驳回行政诉讼的方式不予撤销或转变从征地公告的制作主体行为的性质来看,属于行政机关针对拆迁范围内不特定主体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的是较大范围内的普遍的对象,不是针对特定对象产生效力,如果居民指出该抽象化行政不道德侵害了其自身或大多数人的利益,无法通过驳回一个明确行政行为诉讼来解决问题,合适的方式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撤消或转变抽象化行政不道德,进行全面解决。因此,对于征地公告这种具有广泛约束力能够被反复用于的抽象化行政行为,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会做出未予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