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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你可以申请裁决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2

原标题:指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你可以申请人判决

文/国艺凡、黄艳

案例引入:

2012年3月15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9日皖政地〔2011〕896号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民组征地补偿登记审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有所不同意见或拒绝举办听证会,须请求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局征地服务科;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组织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的组织实施。王某认为该《公告》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以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合乎《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法院条件为由,做出皖行始〔2015〕235号上诉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上诉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上告,向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绝撤消以该《公告》形式作出的征地补偿移往方案。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王某所诉的征地补偿移往方案是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如果王某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明确提出后仍有争议的,应经过协调、裁决解决,而不能必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驳回诉讼,于2015年12月14日做出裁定,上诉王某的起诉。

律师众说纷纭: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征地拆迁领域“民告官”常见的救济途径。但随着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前进,行政判决也在“一站式”纠纷解决问题模式的探索中日渐提上高位。

目前阶段,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裁决作出统一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林地、草原、矿区等自然资源权属民事纠纷的行政判决事项。明确就征地拆迁领域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税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不予公告,征询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移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实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后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移往争议不影响征税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报》(国法〔2011〕35 号)中亦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组织实行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指出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正确的救济方式是先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判决,而无法必要驳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拒绝驳回机关、人民法院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https://www.sohu.com/a/467316854_100201881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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