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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的三件事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25

原标题:征地征地中申请信息公开发表需要留意的三件事儿!

导读:在征地征地中,被征收人难免会对补偿安置否公平合理、比起其他被征税人自己获得的补偿安置否公正产生疑问。此时,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不可缺少的工作之一,正确地运用信息公开申请人有助被征收人在征地征地中合法维权。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申请信息公开发表必须注意的三个事项。

【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不利于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备法治政府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可以确保被征收人依法提供政府信息,保障被征收人在征税工作中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2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发表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税、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税部门应当依法创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税人发布。”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显现出,土地征税、房屋征税等方面的信息属于政府依其法定职权应该主动公开发表的事项,被征收人有权就土地与房屋征税中的补偿明细向政府申请人信息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发表必须留意的事项】

一、找准申请对象,自由选择有公开发表信息职责的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公开;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涉及政府信息,比如公安部门制作治安管理类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制作土地征税类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类信息等等,因此,被征收人可根据所须要政府信息的类型向适当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有形式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该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实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上述条文,被征收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该采行书面形式,如果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显然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还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应。同时,申请人不应针对同一事项明确提出重复申请。

三、如果政府不予信息公开,有哪些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能够当场回应的,应当当场回应。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回应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需要缩短回应期限的,应该经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回应的期限一般是20个工作日,需要延期的应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如果经常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展开答复,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主管部门滋扰、举报。如果申请人指出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驳回行政诉讼。

最后,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广大被征收人依法有权知悉行政机关在征收征地工作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合法、补偿合理。由于有所不同的房屋征收项目有有所不同的特点,所以要根据征收项目的情况因案而异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征地征地律师的协助,以便增进问题的圆满解决。(穆春/文)https://www.sohu.com/a/467305309_130582返回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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