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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司法强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7

  1.项目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主导的征税行为。这就意味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一级无权申请人法院强拆、强占农民的房屋、土地,而征税性质以外的“拆迁”“旧村改造”“村庄撤并”“棚户区改建(很多是非征收性质,属于乱起名)”等名目的项目也不具备走“司法强拆”路径的法律依据。

  2.必须首先解决老百姓的补偿安置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补偿要求”顾名思义,是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保障和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税中虽取名为“责令交地决定”,但其仍须要创建在补偿移往完成的基础上方能作出,一些地方会单独作出分户的“房屋补偿决定”,另有一些地方直接在责令交地决定中首先解决问题补偿移往问题。

  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提醒:无论怎样“申请人强制执行”,“先补偿,后迁往”的法定原则无法一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句看起来有些“凶巴巴”的话客观上也是对被征税人补偿权益的一种保护。

  

  3.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必须首先确保被征税人的驳回、诉讼权利。被征收人“三不”才能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不驳回、不诉讼、不遵守一个都无法较少。

  只要被征税人在补偿决定、交地决定做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税方就不得之后前进申请强制执行的进程,而必须首先去应诉。

  也就是说,自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内,被征收房屋、土地是不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这就为被征税人的权利救济夺得了最后的宝贵时间。

  相较于具有上述明确限制条件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村民自治权”性质拆迁中的帮拆、幸拆才是真的可怕。因为你永远不告诉下一刻你的房屋还会会健在,守严守房事实上区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