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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团:违法建筑被强拆,有行政赔偿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8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往往不会存在一些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通常都是在未办理涉及的审核手续,擅自闲置土地的情况下竣工的。但是,我国是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做建设的行为的,一旦被发现,那么这些违法建筑将面对被拆的局面。

虽然说违法占用土地做建设不应当,但是相关部门在拆毁这些违法建筑的时候也应当要严苛遵循《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中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对于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应该要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放弃了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那么涉及部门可依法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自行拆毁的,涉及部门还应当要履行催告义务,如果在催告之后,当事人仍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驳回诉讼时,那么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对于没有权利拆毁的部门,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在呈请之后方可拆毁。

然而实践中过程中,涉及部门却常常不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中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进行,要么是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日拆除违建,要么是在当事人还在诉讼过程中被拆除,而且生活中也常有当事人体现,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的当日便的组织人员拆除了房屋,家里的全部物品不是被弄丢了就是被损毁了...那么,面临涉及部门违法拆迁违法建筑,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获得行政赔偿呢?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赔偿金一般只赔偿金合法权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伤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赔偿金的。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拆迁行为者的法律制裁。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毁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驳回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要求及其补偿要求上告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金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失效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税、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若被拆除的房屋系由违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筑,那么违建当事人自然无法主张这项行政赔偿,即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国家赔偿了,可能法院也会反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低法行齐2037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迫拆毁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因强拆违建造成室内物品损失的 当事人要获取证据

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维护的,但是房子内的家具、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建筑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积极的主张这项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强劲拆违建造成的室内物品有所损失的,当事人需进行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金、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该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十四条,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需要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认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材料,精确确认案件事实。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须要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几乎凭法官的主观感知给定地酌定损失数额...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毁决定书之后或是在此之前,预感房屋要被拆毁时一定要把室内的物品搬出来,对于无法搬离的物品要及时的展开拍照,然后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佩个表格,理解物品的价值,一旦被违法拆毁,那么在申请人行政赔偿时就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伤害物品的价值。

另外,在收到限期拆毁决定书或是被拆迁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有理有节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