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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手伸的太长”,除了诉讼还能这样维权!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04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展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组织。它不是政府部门,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却又少不了它的身影。在集体土地征收维权的路上,我们更是很难避免村委会这一组织。

实践中不少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为村委会的种种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那么,针对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组织,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权利救济,进而依法维权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明确提出四种方案:

依法驳回“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村委会在广大农村地区担任了非常最重要的角色。有时,村委会做的事情,与政府部门非常相似。这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若是实行不当,极易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但是它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遵守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驳回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如果村委会擅自分配、使用补偿款,未依法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辩论决定,使补偿打了优惠,抑或是分配方案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农民朋友或可以依法驳回行政诉讼。

不过,征税维权中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所牵涉到的法律规定也较为集中。农民朋友也许无法辨别出,村委会的不道德是否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否存在违法之处。有时,村委会并无法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涉及材料依法审批。征地在省级政府、国务院或自然资源部获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的组织实施。

村委会不是政府,无权实行征税行为。在上述腾退、改造等项目中,村委会很可能采取“协议搬迁”的形式推进实行。村委会与农民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中不能定位成普通民事合约。协议中,村委会可以自由、灵活性地原作条款,极有可能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违约责任。

在此类项目中,若是补偿不合理、安置承诺难以实现,农民 朋友的利益就无法得到确保。这时,农民朋友可以咨询专业征税维权律师的意见,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要求上一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除了到法院诉讼,农民朋友还可以尝试另一种维权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实施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牵涉到村民利益、村民广泛关心的各类事项。其中,就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如果村委会不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使用下文,农民朋友就可以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体现,拒绝上一级政府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向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中央督导组等进行检举

当前,正值全国扫黑除魔专项斗争的攻坚阶段。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农民朋友找到村委会成员,或是其他人员的行为有违法犯罪、涉黑涉恶之嫌,还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