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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评估价与预期相差太多,还有救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8-07

拆迁中,评估往往要求最终的补偿价格,如果评估不满意,要及时的检验、复核。然而实践中,往往检验和复核也会转变评估的结果。作为被拆迁人,还有没有维权的途径呢?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典律师认为,评估价格不失望,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要求》),其征税补偿方案规定,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对调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税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承销房价,远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税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上告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由本所(原亿嘉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税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该对被征税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税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税人在房屋被征税后居住于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高于市场价格,对被征税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高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税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背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撤消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要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提出上诉。

一般拆迁中评估有哪些违法行为?

1.该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合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是3年,多达这个有效期后,评估机构要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沿袭,没有申请人或者没获批许可的,当然也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评估机构非由被拆迁人选定,而是征税方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