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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实施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3

一、基本案情

x市x区x村x路4-101号房屋系由原告夫妇修建,位于**储备用地(二期)项目的拆迁范围内。2003年,陈某辉递交建房用地申请人,原告所在x镇x村民委员会及x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其申请人,但未转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审核环节。

2019年8月20日,x街道办向x市x区第二自然资源管理所收到关于帮助调查陈某辉等人申请人建房情况的函。2019年9月10日,x市x区第二自然资源管理所向x街道办批示称:陈某辉等人在《电子档案查询系统》中未查找到任何信息。

原告之子陈某俊作为被征税人签定2007C57号储备用地(二期)项目房屋交付拆除确认单,该证实单载明:房屋业主为陈某辉,被征税房屋交接状况为经镇街工作组、征税实施单位、拆毁单位、被征税人四方现场查看交接验收,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及房屋均已补偿,房屋已搬迁清空,现将房屋及地上物接管拆毁单位管理拆除。同时该证实单还栏中,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共同拟定(关于产权确认后的赔偿问题)。

2020年1月20日,x街道办对案涉房产的组织实行拆除。另查明,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拆迁公司人员多次上门与原告商讨,并与原告之子陈某俊达成一致意见,证据保全后拆除案涉房产,系对原告利益的最大限度维护。


二、原告观点

首先,被告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2007C57号储备用地(二期)”项目没征地批复,没有征地公告。其次,被告的组织实行拆除不道德违法。原告未与被告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移往协议书》及签订《房屋交付拆除证实单》。被告未依法遵守催告程序,未告诉原告依法拥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必要递送原告。

三、原告证据

1.原告房屋被拆前后的照片;证据1证明,原告房屋状况以及被非法拆除的情况。2.被告非法拆除的照片及视频;证据2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其实行了违法拆除行为。3.集体土地建设许可证申请人手续;证据3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为合法的房屋所有者。

四、被告观点

案涉房产系由原告夫妇修建,但其没有合法审核手续,其并非案牵涉房产的权属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房产坐落于2007C57号储备用地(二期)项目的拆迁范围内。被告就案涉房产的征地补偿问题曾与原告商讨,但尚未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与原告儿子陈某聪达成一致意见,对案涉房产证据保全后根据交付给拆毁确认单拆毁案牵涉房产。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证据

1.陈某辉国土所复函;证据4证明,被告向x市x区土地管理所发文调查原告的产权情况,根据复函原告名下不不存在任何有产权的房屋。

2.被告向x第二自然资源所关于帮助调查陈某辉申请人建房情况的函;证明,被告向x市x区土地管理所发文催促协助调查原告的申请人建房情况。

3.x区2007C57储备用地(二期)拆毁服务合同;证明,x市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拆除公司。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并非案牵涉房产的权属人为由主张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被告已确认案牵涉房产系其拆除,且案牵涉房产为原告建造,原告与案涉拆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从查明事实来看,被告做出的案涉拆毁不道德系由基于2007C57号储备用地(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而展开的拆毁不道德。

本案中,被告在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以原告之子陈某聪签订的房屋交付拆毁证实单为依据实行拆毁,违法法定程序。庭审中,陈某辉对于其子签定的房屋交付给拆除确认单亦未予接纳。现被告实施拆毁行为程序违法,但因相关建筑物已被实际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证实案牵涉拆除不道德违法。

七、法院裁决

证实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月20日针对x市x区房屋实施的拆毁不道德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