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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不给被拆迁人,申请再审获法院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8

  众所周知,被拆迁人在与征迁部门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后有权保留协议原件。但是,前段时间陕西府谷李志刚等3户被拆迁人在与在征迁部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征迁部门未提供协议原件并且禁令对协议原件拍照,这其中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签订协议不给原件 村民决意裁决维权

  李志刚等3户是陕西府谷某村的村民,在当地都享有房屋。前段时间,当地为修建电厂将李志刚等3户村民的房屋划入电厂项目建设征地范围。3户村民十分配合当地征迁部门的工作,与征迁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是,征迁部门并没提供给3户村民该协议原件,甚至不想村民对协议原件照片。

  3户村民法律意识较强,认为征迁部门不提供协议原件的不道德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催促确认《拆迁补偿协议》违宪。

  

  一审二审均失利 放手一搏纳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3户村民并未提交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的材料,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予以证明,故对3户村民的控告不予立案。

  3户村民之后裁决,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二审法院上诉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事已至此,3户村民对在当地诉讼维权失去了信心,他们要求向省高级法院讨个众说纷纭。

  3户村民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征询了律师的办案思路,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该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律师逃跑细节 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律师在稿件该案件证据材料时发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指出,涉嫌土地尚未取得征地批复。在涉嫌土地未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就对申请人的宅基地进行征税,属重大且显著违法情形,本案合乎证实《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该案限于一年的起诉期限错误,故被诉的行政协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不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催促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决。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