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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施工中如何要求支付施工费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7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共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1年4月7日,B开具《欠条》:“不出A等15人工人工资在宝山XX公司人工资合计230,383元,欠款B”。欠条后另附有十五名工人工资明细单,B在明细单上亦签名证实。 审理中,B确认A陈述的班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有误,认可工程已经竣工。 审理中,A表示其只告诉B作为包工头接续了二十冶公司的木工项目,具体是二十冶哪家公司A不确切,对于B与二十冶、宝城劳务公司等之间的关系A也不清楚。A班组系B作为包工头招进来的,在工地上受B管理,由B派发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劳务费也是与B承销的。A班组未和任何一方签订过书面合同,只是在工地上签过《安全告知书》。当时劳动监察大队把B叫过去后,B也出具了适当欠条,认可了适当金额。 审理中,A获取了班组其余十四名工人亲笔签名的情况解释,证明班组工人均认可由A作为班组长代表工人一并讨要工程款,得到钱款后不会自行内部结算。另,A认可已经收到7,340元,同意在本案中不予抵扣。

法院判决: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223,043元。

法理分析: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A班组接受B的指派进场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B亦开具了欠条不予确认,故双方可按欠条对工程款展开承销。根据欠条中B确认的金额,扣减A一方已经收取的7,340元后,B还不应缴纳工程款223,043元。若B指出其与案外人不存在涉及钱款未结清,可另案主张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