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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程序违法,可依法对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26

原标题:征地程序违法,可依法对征税方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征税方对房屋展开征税拆迁时,一定要合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拆迁程序,被征税人有权进行监督。现实生活中,因拆迁程序违法造成的征地纠纷不在少数,而作为被征税人该怎么办呢?中师可以明确的告诉他大家,征地程序违法,可依法对征收方驳回行政诉讼。

一、依法对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程序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要求不服的,是可以依法驳回行政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驳回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和许可、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违法扣除、充公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上告的;

(二)对容许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禁、扣押、失效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人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应,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要求上告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要求上告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人行政机关履行维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接受遵守或者未予回应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指出行政机关欺诈行政权力回避或者容许竞争的;

(九)指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遵守其他义务的;

(十)指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低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遵守或者违法变更、中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法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驳回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解决征收拆迁纠纷的几种方式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明确行政不道德,指出行政主体的明确行政不道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明确提出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明确行政不道德展开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要求的行政不道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问题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仅次于特点是可以跑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驳回,如果在主办案件过程中担忧某地方不存在地方维护,则应当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明确行政不道德上告而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归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作为在拆迁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民事诉讼,但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回头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不道德,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控告民事侵权行为,拒绝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威逼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控告撤消该协议。总而言之筹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杀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协调判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作征地补偿协调与判决,是所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后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问题征地纠纷而实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二是判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商的不能转入判决。

5、听证会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会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白鱼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应该遵循公开发表、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份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http://www.sohu.com/a/462110992_100098578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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