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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中的这3种补偿费,征地拆迁律师教你如何拿到!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2-28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们找到,许多被征地农民想要对农村征地征地中自己所应取得的法定补偿项目、种类有个明确的理解。事实上,除去2004年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即有明文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有几笔补偿费用是农民朋友们容易遗忘的。那么,这究竟是哪几笔费用呢?你能成功拿下这些“隐蔽”的补偿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做一番解析。

【补偿费用一: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征收土地应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的5大类补偿费用,其中按阐释顺序分列在最后的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因为是2020年新的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减少的内容,且此前各省市基本上都出台了各自的失地农民社保管理办法,农民朋友们更容易将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补偿款”中分离出来解读。

实际上,新法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就反映在对这笔补偿费用的“整合”规范上。简言之,它也是征地补偿款的法定项目之一,且必须由征收主体明确不予实施,否则征税方就无权责令被征地农民交还土地,更无权强迫拆除村民的地上房屋。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刘璐律师代理的“唐女士与黑龙江省海林市政府等遵守社会保险交纳职责纠纷案”做出裁定,再度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费用的落实职责问题:

海林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的组织实施者,负起统一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及确认参保人员的职责,唐xx对其提起诉讼,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向其释明海林市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唐xx拒绝更改被告。一审裁定以唐xx将四行政机关同时列入被告,归属于故意提高级别管辖为由,裁定驳回控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二审裁决以此为由维持一审裁定,亦予以缺失。

也就是说,唐女士在一审中以包括县级政府在内的与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职责涉及的4机关同时列为被告的做法不不存在“故意提升级别管辖”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实施应该由征税主体县级政府负责,而不是仅由县级政府分设的部门或者乡镇、村负责。因此,对这笔补偿费用产生争议后的行政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补偿费用二:迁往、临时移往和室内装饰装修费】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指出,在对农村村民住宅展开征税拆迁时,要对因征收造成的迁往、临时移往等费用不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于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据此,搬迁、临时移往的补偿费实际上是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中的一个部分。在对房屋征地的过程中,其权利产生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区别。那么城市房屋征地中有的,农村房屋征地同样应该要有。

同时需要认为的是,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在标准和评估上也应当做“城乡同等”,而不能未经入户调查注册就制订明显偏高的“一刀切”补偿标准甚至干脆不予补偿。

当适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不能实现对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公平、合理补偿时,应当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展开评估,以评估报告给出的价值为准确认补偿。

【补偿费用三:奖励金】

严苛意义上谈,奖励金不属于法定补偿费用范围之列,而属于政策性的额外奖励费用。只有符合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中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户才有资格获取奖励金,而不是每户都能拿得到的。

尽管《土地管理法》未就农村征地中的奖励金做出任何书面规定,但考虑到征地补偿制度明显向城市房屋征税投向的趋势,笔者指出奖励金也是农村征拆中“可以有”的项目之一。

不过与城市房屋征收一样,奖励金是一把双刃剑,领有的时机合适,能为农民未来的居住于生活条件改善锦上添花,领得操之过急了则可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领了钱却又心存遗憾。

在明律师要郑重提醒各位农民朋友的是,要首先注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将重点放在房屋移往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等“大头”上,先不要将奖励金作为考量签下与否的因素。

只有法定的5项补偿和人员移往都适合了,早签下早于腾房领奖励才能发生锦上添花的效用。如果法定的补偿仅存巨大争议,那么奖励金就全当是奖励别人家的,与自己无关即可。这么想才不会让自己在盲目、轻率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后又感觉后悔。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征收方漠视“先补偿后迁往”的法定原则,在补偿移往方案确认的签约期限未届满、征税土地公告未发布的情况下就拆迁房屋、强推青苗、侵占土地,被征地农民在驳回的行政赔偿金诉讼中完全可以将奖励金列入赔偿金诉求之中,法院会站在对征税方相当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施予惩戒,对被征地农民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充份、全面赔偿金的立场上酌情考虑到这部分表达意见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一旦征税方给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存在“丢项”的情形,或者以各种理由明确回应不给与某户某项补偿,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驳回、诉讼期限内及时针对相关决定提起程序,搭起协商沟通的平台,力争获取全面、充分的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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