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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关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23

原标题:征地征地有关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吗?

征地拆迁有关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吗?

在征地征地中,有些征税方为了降低房屋征收补偿,加快推进征地工作,会做出很多侵犯被征地方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在征税补偿还没达成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强迫拆除房屋。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被征地方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证据反对的诉讼请求不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么,是不是被拆迁方起诉的行政机关,是不是举证责任全部在起诉人这里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做出这个具体行政不道德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当被拆迁方起诉行政机关的时候,行政机关无法当甩手大掌柜,只等着被拆迁方获取证据证明其行为违法就行了,而是要获取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行政不道德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适当的证据支持,或者是提供的证据足以支持其所作不道德的合法性,那么行政机关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大部门是由被告行政机关展开原告,但是有些时候仍然需要被拆迁方提供适当的证据反对,所以说道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拆迁方也无法掉以轻心,要大力搜集、保存相应的证据,防止在诉讼中陷入被动。比如,在强拆中要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对强拆现场进行照片、视频,大力展开相同证据,在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留存好快递的签收记录等,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适当的证据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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