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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律师讲解】养殖场拆迁无补偿,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08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旗号“环保”的旗号来展开养殖场的“免费”征收,我们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因此受到伤害,以及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来加以衡量。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介绍养殖场拆迁的涉及知识点,期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拆迁方的常用套路:

1、养殖场房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纳入违法建筑之内,自行征地不不予补偿;

2、养殖场占据耕地上,下达限期自行拆毁决定书,自行拆除不不予补偿。

3、依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而环境整治,养殖场征地不补偿或者较少补偿。

以上几种手段拒绝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本身就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此,养殖场主遇上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养殖场拆迁补偿内容:1、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2、投产歇业损失;3、可移动设备的搬迁酬劳(拆除、运输、加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5、搬迁酬劳;6、过渡安置费;7、畜禽的冒犯价值;8、拆迁补偿奖励。

涉及法律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拒绝、设施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征地补偿等各个方面做到了详尽规定。

为强化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界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为尽量减少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身体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的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认需要展开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征地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界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迁往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到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