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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与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8-23

  近年来,在前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因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少农村房屋遇上了拆迁,按理说征地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于环境,还可以美化城市环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征地问题、违法征地的现象愈发广泛,让许多被征收农民备受痛苦。

  对此,凯诺律师就根据平时办案的经验整理出了一些就宅基地拆迁过程中被征税人常问的几个拆迁问题,期望会对大家有所协助。

  1、宅基地拆迁否有补偿

  一般情况下是有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土地的补偿费、移往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费及农村村民住宅酬劳等。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不予宅基地的补偿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与他们再次协商补偿,或是向有关部门反映。

  2、宅基地多达审批的面积标准否有补偿

  事实上,在我国农村大量的不存在宅基地多达审核面积标准的情况,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房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及建房审批申请不完备,一方面则在于近几年征地项目不断的增多,许多被征收人为了拿更多的征地补偿从而展开改建。

  不过对于宅基地部分超过审批面积标准是不是补偿,对于超强面积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不是补偿,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看。但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非被征税人原因造成的,一般来说应该是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3、因继承构成一户多宅的有没有拆迁补偿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是无法承继的,因为它不属于遗产,村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也不能随便地对宅基地展开处理。但是虽然宅基地无法承继,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承继;承继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移往给新的所有人。

  也就是说,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建于房屋的继承不会造成其对宅基地的继承。此时,因承继必然不会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在遇上征地时仍然是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如果涉及部门以你有两处宅基地而不予补偿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村委会否有权利拆迁房屋

  根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权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帮助确保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体现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利拆迁村民房屋的。

  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未经村民的同意,强制拆毁村民房屋,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5、宅基地没有证怎么办?是不是补偿?

  除此之外,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在拆迁时也要给与适当的补偿。因为,在很早以前,由于农村管理较质地,当时法律又不完善,村民在建房时只要很少的申请,或是只跟村委会说道一声就可以建房,从而导致许多村民的房屋没有办理涉及的审批申请及证件,但这种并非当事人原因导致房屋向警方的,征地时是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而且在此前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由于有的农户没办证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让老百姓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疏忽买单,因此对没有办证的宅基地绝对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强化宅基地确权颁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6、征收方违法占用宅基地怎么办?

  土地征税中,遇到征税方违法占用宅基地的情况时,可以先拨打12345电话展开反映,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检举,若相关部门未对所体现的情况作出处置,那么被征收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所提供的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7、对土地征税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对土地征税补偿不失望,那么建议被征税人先拒绝与征税方签订补偿协议,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土地征税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然后申请人听证(相关部门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公布)如果对修改后的补偿标准还有异议,那么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警告大家,无论是宅基地征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税方都必须依法依规地实行征税,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与被征税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税人发现征税方不存在违法行为,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各种理由降低拆迁补偿等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理性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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