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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司法实践分析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7

  

  在最近的一个案子的谈判中,牵涉到固定总价施工合约结算纠纷处理的问题。相同总价施工合同也俗称“闭口合约”或“包死合同”,作为律师,对于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一些俗语也要有所理解,这样交流起来也相对流畅。所谓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是指工程总价款予以明确誓约具体数额的建设施工合同,所谓“固定”即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即指已完成施工合约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已完成该工程量而事实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因此,相同总价施工合约有如下几个特点,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问题大有助益。明确言之,其一,工程造价便于结算。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约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发包双方双方最终承销价款。其二,“量”和“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合约遵守过程中的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图纸支出模式下,承包人在报价是要自己计算工程量还要分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其三,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当然,固定总价施工合约的固定价格是创建在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相同的基础上,若再次发生施工合约总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新增合约价款。这就是牵涉到相同总价调整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最新的《施工合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誓约按照相同价承销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催促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检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反对。”这个规定似乎继承了原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就目前的工程司法实务而言,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工程量计量基础一般分成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作为包干对象;其二,是以工程量表格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

  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固定总价是与投标图纸所确认的工程量相对应,但在有些三边工程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是没有图纸或者只有简单的草图,施工的时候才拿到经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工程量、质量标准差别很大。我遇到的这个案子即是如此,施工图纸前后就有三个版本,这该怎么处置,在实践中争议相当大。还比如原材料价格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情势更改),工程量调整的(因发包方的原因和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固定总价施工合约该如何调整,值得我们注目。

  那么根据《施工合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誓约的,按照约定承销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承销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置。”从中可以看出,有约定按约定,没誓约按协商一致的结果,协商不成可参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结果。这样的原则也应当限于于相同总价施工合约的价格的调整。

  这也在启示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约才是最核心的部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签定一份施工合约确保自己的利益,才是合同管理最差的途径。尤其是在相同总价施工合同中,如何消弭自身的风险,要从发展的角度看来合约,推崇合同运动的每一个细节。而尤其对于承包人来说,这一份合同就变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