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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1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权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税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行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车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中导师史西宁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讲我们在拆迁中跟村委会签的协议到底是不是效?

  在征地征地实行不道德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实行的主体来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税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定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接纳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村委会既然受土地征税主管部门的委托,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委托,否则我们是可以追究责任村委会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的组织实施征税,并且与村民签定了补偿协议。上面我们也有提及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移往方案以及组织实行征地不道德,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违宪合同。

  大家如果签定了这种协议,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公安部门,并通过诉讼途径证实协议违宪。

  在遇上征地征地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自己项目征税的主体究竟是谁,再来选择是都签定补偿协议。把握不许的,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给您详细分析以后,再签署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