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拆迁户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处理,可以拒绝征收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在我们数年的征地征地案件招待咨询中总结找到,不管什么征地征地项目都牵涉到极大的利益,法律法规纵横交错,执行程序简单,加之百姓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不了解,征地方的执行程序不规范,直接造成拆迁纠纷的再次发生,百姓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上告征税决定,拆迁户怎么办?

征地征地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拆迁户有异议的都可以提起救济途径,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当拆迁户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驳回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在拆迁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不道德日起60日内驳回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在拆迁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不道德日起6个月内驳回行政诉讼。

这是法律规定的唯一救济途径,拆迁户除了在驳回有效地的救济途径外,还要留意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可以拒绝接受拆迁吗?

我们都知道征地征地一般都是因公共利益必须展开的,在合理合法一切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的情况下,不管的组织还是个人都无法拒绝征税,当然不管是谁征税,因为什么项目征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存在违法行为的都可以拒绝接受。

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所在的位置、用途、面积、翻新、结构等综合辨别,拆迁户应该因应,调查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

如果合理合法的征收,拆迁户是不能阻挡的,也无法阻挡,因为根本不能妨碍社会发展的必须,不能双方针对补偿问题协商,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拆迁户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自救,但是并不代表这个时间可以无限缩短。

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地驳回有效地的救济途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不懂法,不签字、拒绝搬迁、又没有驳回有效地救济途径(诉讼或复议)的,很有可能会被申请法院合法的司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驳回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的,由做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接到补偿款就迁往合法吗?

拆迁户没有接到补偿就让搬迁的,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该遵循“先补偿后迁往”的基本原则,给予拆迁户合理补偿后,拆迁户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已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