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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 :未包含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建筑物,可另提履责之诉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26

原标题:最高法院案例 :未包括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建筑物,可另提履责之诉

【裁判主旨】

履责之诉与针对行政协议提起撤销、更改或证实效力之诉,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以及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均有所不同。因此,行政诉讼首先应该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在法律框架内对自身权益做出处分,从而构成的书面文件。在征收补偿协议被依法撤消或证实违宪前,其效力依法受到保护,是实行征收补偿不道德的依据。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协议议定时未予考虑到且未包含在协议之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认为应该补偿的,不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自行驳回履责之诉;但若当事人所主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系行政协议已经包含的内容,则该争议归属于协议遵守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履职之诉解决的范畴。

【案件编号】 (2020)最低法行齐4923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警告各位朋友们: 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驳回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他向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第二,他所申请的事项具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约。总之,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人作出一个特定行政不道德,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第三,他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有所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明确分工。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随意提出一个申请人,即使该行政机关不予拒绝,也会使申请人当然地提供了诉权。第四,他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明确的、特定的行政行为。拒绝行政机关实行没有外部效力的内部调整或者不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五,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人的拒绝,有可能侵犯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在原告不具备主观权利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个体也未必具有驳回行政诉讼的权利。 https://www.sohu.com/a/430612553_120712181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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