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一点资讯】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www.yidianzixun.com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21

征地过程中,征地公司实施的强迫拆除行为可不可以驳回行政诉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行之后,已很少有拆迁公司直接插手拆迁,但在个别地区还是存在由拆迁公司进行拆迁的现象,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征地,可能会被违法强拆,此时,被拆迁人可否驳回行政诉讼展开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指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的组织作出的行政不道德。行政许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予以许可,才具备适当的行政权力作出行政不道德。《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均未授权其他的组织可以展开征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许可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因此,作为民事主体的征地公司无行政权力实施行政不道德亦无法承担行政责任。拆迁公司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实行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所以,在征地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展开调查取证确定隐蔽的征税主体,如被违法拆迁,以征税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确认拆迁违法,确保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