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征地拆迁期间,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7-17

在征地征地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征地移往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对违法征地维权,行政复议往往是第一步程序,那么对于行政复议要求不服,拆迁控告的时候,该向哪一级别法院起诉呢?

首先我们要看,拆迁户所上告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是怎样的,如果复议要求保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不道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首府。”从地域管辖来看,驳回机关、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首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驳回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驳回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那么由此可知,对驳回保持的案件,拆迁户可以在做出原行政不道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驳回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首府,法院级别按照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认。

那么如果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呢?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驳回机关转变原行政不道德的,驳回机关是被告。”此时被告只有复议机关了,而此时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那么此时只要按照级别管辖,通过复议机关的级别,来确定首府法院的级别,例如,如果复议机关是县政府,县政府改变了原行政不道德,那么拆迁户对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上告,就要到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征地征地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注目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驳回何种法律程序展开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上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展开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