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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解: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强拆房屋,是违法的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4

  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转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村民自治权”征地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农村房屋征地中经常不会再次发生这种现象,村里有的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就会拿村民自治权说道事,鼓动其他村民,还有就是社会上的人员,到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屋。这种不道德,哪怕去找征地方哲理,他们也会说,是你们自己内部的纠纷,和他们一毛钱关系也没。这时你就是有理没处说,只能回头法律程序来维权。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介绍村民自治的涉及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目前尚不任何法律彰显村民委员会具备实行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权”旗号进行所谓的拆迁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第一种表现形式:村委会以村民自治权为理由,煽动其他村民或者社会上的人员,去拆除你的房屋;

  村委会是否具备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并决定拆毁的权利?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做出。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确认房屋性质似乎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要求拆毁村民的房屋实乃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第二种表现形式: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律决定腾退房屋,交还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是否有权拆迁房屋交还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苛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报原批准后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交还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用于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后的用途用于土地的;(三)因撤消、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后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律要求腾退房屋,交还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很似乎,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未彰显村委会实行征地征地的职责,且需要证明谁是拆迁主体时,由该主体分担违法拆迁的法律后果。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扣除收益的用于;(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学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总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用于、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该由村民会议辩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通过上述法律由此可知,村委会的决定事项仅限于上述列举事项,对于牵涉到众多村民利益的腾退不道德,《村委会组织法》并未许可村委会可以以“村民自治”实施。而在腾退案件中实施的暴力拆迁,不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的侵害公民财产不道德。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阻碍,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违反了法律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权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背了法律,也应该承担适当法律责任,无法用村民自治作为其回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看起来合法的村民自治权,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公民的私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害,既是物权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根本大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当遭遇村民自治强拆或者拆迁的情况,不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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