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启宪与被申请人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明记(曾用名梁明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22
潘启宪与被申请人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明记(曾用名梁明初)房屋征地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勒令
(2021)粤01民再21号
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法院的再审申请人潘启宪与被申请人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明记(曾用名梁明初)房屋征地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落幕。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递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如下: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为“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明记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涂销广州市越秀区大东门华庭1-5层栋2层210房的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号:08预登01800194号,预售人为梁明记)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起诉书原件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剩六十日,即视作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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