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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需要哪些步骤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0-25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违反建设审核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是对于违法建筑,也无法直接进行拆毁,而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那么强拆违建是怎样的流程呢?


一、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人员部门对于发现或收到滋扰、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责任法律责任时,要求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涉及机关认定违法建筑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展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道德展开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行。执法人员不得多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展开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索取执法人员证件。执法人员不索取执法人员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白鱼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辩护、要求听证会等权利。


三、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诉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该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除牵涉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不予保密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正确性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署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标明。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与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遵守方式和期限;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做出行政处罚要求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要求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强制执行催告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牵涉到金钱保险费的,应当有具体的金额和保险费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迫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遵守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七、行政机关实行拆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迫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迫拆除。另外,《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行暂停供水、供电、供热、可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涉及行政决定。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才能展开拆毁,同时在拆除之前还要仔细认定该处建筑否归属于违法修建的,尽量避免拆错房屋的情况。如果您遇上了这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防止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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