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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不谈法律,拿政策说事?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9-04

征地开始,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执行,很多房屋条件差不多的拆迁户们,最后签定补偿协议时候的价格可能相距甚远,但是他们在征地初期谈到你提出的补偿要求的时候,不会以“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为由拒绝你。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给大家讲解房屋征税中不讲法律,拿政策说事这种现象!

征地就是一场博弈论。作为普通百姓的被拆迁人往往不会长成很多无力感,觉得自己“无依无靠”。其实,对于拆迁程序、补偿方式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早于有规定,只要拆迁人依法办事,大多数被拆迁人都能得到不错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做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税房屋导致的迁往、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投产歇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要求公告之日被征税房屋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适当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征收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金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金和奖励。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提高、生活水平不下降。

当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政府明显又拿政策说道事,拆迁户不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可以咨询或委托拆迁律师。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科学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必须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自学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耐心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习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无法只能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超过的。所以在遇上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上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