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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砂石场被强拆起诉行政机关,法院判其胜诉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8-28

01

案件音频

金先生经xx县相关部门、xx乡相关部门多次协调,与xx乡xx村民委员会达成《土地承包合同书》,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案的赔偿金。金先生依法向县乡两级涉及部门多次汇报、沟通并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排水环保等义务,在承包土地上采沙,恢复农田。2018年6月份,xx县相关部门作出《县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规定,整治时间为6月初至6月底,其中6月26日前为自行整改阶段,26日至30日为强力实行阶段。xx县涉及部门口头拒绝金先生在6月4日前立即暂停非法采砂行为,金先生按xx县涉及部门停止采砂。后xx县涉及部门率领60余人到金先生经营的砂场,在未作出任何说明前,便将金先生采砂场的设施设备全部捣毁。之后,金先生一直寻求涉及部门帮助无果,便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证实xx县涉及部门拆除金先生砂石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xx县相关部门辩称,对金先生的非法砂石场进行取缔是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落实国家环保督查及考核工作的客观必须。但金先生未按拒绝自动履行上述义务。经法院审理指出,xx县相关部门实行的强制拆除金先生砂石场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在实施前未依法催告,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依法应该撤消。鉴于该强制执行行为无具体可撤销内容,依法应该证实违法。故做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金先生的砂石场展开强制拆除的不道德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展开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正式成立的,行政机关应该接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要求。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实施的强迫拆除金先生砂石场的不道德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应限于上述规定。在实施强制执行前xx县涉及部门未依法催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但xx县涉及部门的强制执行行为无明确可撤销的内容,依法不应确认违法。故金先生拒绝证实xx县涉及部门强迫拆毁金先生砂石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反对。

03

京尹律师警告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要求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在做出强制执行要求前,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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