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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最佳诉讼时机是什么时候?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不道德后,被征收人告诉行政不道德的内容、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是自其知道行政不道德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政机关做出行政不道德时,未告知被征税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或应知道控告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告诉行政不道德内容之日起最久不得多达1年。


被征税人不告诉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不道德内容的,其控告期限从知道或不应告诉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出来,但最久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不道德作出之日起多达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驳回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被征税人上告复议要求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若驳回机关逾期不作要求的,申请人可在驳回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关于禁止违法强拆的法律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导致损失的,依法分担赔偿责任;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包含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国务院办公厅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报》,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实施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做到的情况下,不得实行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写明,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确保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苛征地征地管理工作贯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采取停电、停电、阻断交通等残暴手段逼迫迁往,以及采行“株连式征地”和“突击征地”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苛追究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苛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全面推行)>的通知》载明,严禁大拆大建、拆迁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不道德的通知》要求,增大查办违法违规强迫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公安部门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迁往行为,采行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施行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迫征地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予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蛮横、失职渎职引起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征地不道德不阻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坦率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起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2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贤把立案关、审查关;第3条规定,对牵涉到征地征地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凡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当事人就相关行政不道德已驳回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一级法院批准后。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迫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修正,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没法律、法规依据的;转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强制的;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涉及行政决定的;有其他违法实行行政强迫情形的。另外,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违背法规的强拆不道德将带给适当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