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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房屋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19-04-24

【摘要】涉案衡宇为原告的父亲扫数,其父与第三人漆某某登记完婚,后其父归天。现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原告向被告申请查问获悉,涉案衡宇现挂号在第三人名下,觉得该登记行为损害了作为刘某某遗产继续人的原告的正当权力。法院认为,被告房产局依据第三人漆某某的汇报等资料,为漆某某颁发衡宇悉数权证的衡宇挂号举动主要证据不足,其所揭橥的衡宇扫数权证应予以打消。

【关键词】征收拆迁,权属登记,遗产继续,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证

一.弁言

如果涉征收拆迁的衡宇挂号行为首要证据不足,所发表的房屋所有权证会被打消。本文经由一法令裁判案例对此加以申明 。资料泉源于“原告刘某与被告xx市房产治理局、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漆某某其他行政经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刘某系刘某某与前妻所生女儿。刘某某于1991年8月5日与第三人漆某某登记结婚。1996年6月25日,刘某某购得涉案衡宇,被告房产局于1996年12月9日将该衡宇挂号在刘某某一人名下,权证上注明权属来源为“房改售房”。

(二)2000年5月8日,刘某某归天。2000年7月,第三人漆某某向被告房产局提出对涉案衡宇举行变更挂号申请。被告房产局以继承的事由将涉案衡宇调换挂号在第三人漆某某一人名下,并于2000年8月15日揭橥了株房权证株字第000494**号衡宇全部权证。自刘某某死后,涉案房屋一直由第三人漆某某栖身和治理。

(三)2017年7月,因涉案衡宇属于征收拆迁范围,原告遂向被告查问该衡宇挂号状况。2018年4月,被告出具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之挂号举动有效的盘考信息,即涉案衡宇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原告认为,该挂号举动损害了作为刘某某遗产继承人的原告的正当权利,应予打消。

三.裁判效果

(一)本案适用原《都会衡宇权属登记管理措施》(即建设部第57敕令)第十七条划定,因房屋生意、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归并、裁决等缘故致使其权属挂号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提起30日内申请转移挂号。申请转移登记,权力人该当提交衡宇权属证书以及相干的条约、和谈、证实等文件。

(二)本案中被告房产局依据第三人漆某某的请示等资料,为漆某某揭橥衡宇全部权证的房屋登记行为首要证据不足。故原告刘某的诉请本院予以撑持。判决撤销被告xx市房产治理局为第三人漆某某颁发的株房权证株字第000494**号房屋所有权证。

四.计议

(一)原告觉得,涉案房屋为原告的父亲扫数,生前采办并办理了不动产挂号,父亲死后,该房屋作为遗产,原告作为父亲的亲生女儿,依法享有法定第一挨次继承权。被告作为一哄骗不动产登记办理职能的组织,显明违反执法的划定,被告于调换登记时显属未尽到检察的义务,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认为,被告当时举办变换登记时,切合执法划定。被告其时进行调动登记时,第三人漆某某提交了一系列资料,此中就有原告于2000年7月24日同意过户的资料。故变换登记是经原告和谈的,切正当律划定。原报告称被告直接变换登记到漆某某名下,与究竟不符。

(三)法院认为,涉案衡宇变动挂号产生在2000年,其法律适用为原《都会衡宇权属挂号办理办法》,即建设部第57敕令(现已失效)。其申请变换时间超过了该治理办法规定的30天。且第三人漆某某的产权变更审批的申请汇报上有有“协议过户、刘某”的字样。但原告刘某显露“协议过户、刘某”不是其本人书写也未见过该汇报。法院最终撑持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赔偿当作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过程施展功令看管作用赐与有力撑持。2.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心,应符合公共好处必要,并且效用法定法式。3.被拆迁人未能供应充裕证据 故法院不支持其涉案衡宇凭据非栖身衡宇补偿的诉讼恳求。4.征收拆迁:征地实验部门在通知发布后,应积极履行住房安插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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