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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22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规范

1、对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标准,有誓约的按照誓约。例如,按固定价格、约定可调节的价格或者按成本加适当报酬的价格,有合约誓约的按誓约,是合约意思自治权的基本原则。

2、如果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对工程价款可以进行协商确认,如没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展开工程价款的结算。

3、建设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该按违宪合约的处置原则来承销工程价款。即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首先由承包人对工程展开修复,修复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则该工程的价款按上述方式结算,如果无法竣工验收的,则承包人不得拒绝缴纳工程款,因此的损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过错责任分担。

另外,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同时亦无法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确定,这种情况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工程造价。


                                              


张智斌律师,为浙江融哲律所事务所团队负责人,具备多年的办案经验,本人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办案理念,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誓约承销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考本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誓约的,按照誓约处理;没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在发生纠纷时,需要按照适当的法律法规展开处理,毕竟这个牵涉到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出来有一定的复杂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准确核算工程的造价,并且工程建设过程中,亦可能存在因设计变化导致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