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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对存在隐患的强拆进行制止?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24

  拆迁中我们或多或少会经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一般会产生严重影响,但是一些事关签订协议、决定迁往、补偿金额等等拆迁重大问题得到解决问题的,尤其是被拆迁人找到问题但不会著手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的通常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屋被强拆,难道遇到这类问题就没解决办法吗?中师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他大家,遇到这类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针锋相对时,先行提起行政诉讼是可以对存在隐患的强拆展开阻止的。

  

  

  如何进行阻止?

  现实生活中,一般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签署协议,征地方会认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从而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展开强拆,但是法律同时还规定,对违法建筑不应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被予以告知,在规定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我们几乎可以在接管通知书后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机关展开诉讼,也可以有效阻止不存在隐患的拆迁不道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驳回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明确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与被起诉的明确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驳回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能是作出被诉明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认为行政机关处理要求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确认错误、证据不足、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惩处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认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的诉讼请求,还应该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归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告行政机关的处置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驳回,对复议决定上告,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未规定可以必要控告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人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