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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26

有网友咨询,自己的房屋被划归拆迁范围内,本来是一件好事,经过和征地方的谈判,基本谈妥了,但是还没签署协议就拒绝拆迁房屋,并且没有任何移往费用。中师很具体的答复了这位网友的咨询,首先不要盲目搬出房屋,其次是即使投了协议也要补偿款到账后才能搬出房屋。并且,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也为大家总结了涉及问题的具体资料。

一,先补偿后搬迁是原则

这是征地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无法违反。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自由选择的以房屋移位(赔偿金安置房)形式赔偿金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性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不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二、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移往方案获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缴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该先补偿、后迁往。

做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与补偿后,被征税人应该在补偿协议誓约或者补偿要求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迁往。禁令建设单位参与迁往活动。